簽訂了股東協議也有議事記錄,還沒有注冊公司,股東應怎樣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沒有股東資格,不需要承擔責任。具體分析如下:一、情況分析:股東資格及公司獨立法人資格,在我國是通過工商登記的方式予以確立的。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是確立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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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14 熱度:
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沒有股東資格,不需要承擔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情況分析:
股東資格及公司獨立法人資格,在我國是通過工商登記的方式予以確立的。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是確立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在公司尚未注冊之時,沒有股東這一概念的存在,只有投資人或發起人。所以,投資人或發起人簽訂的協議屬于普通公民之間的協議,但與股東責任無關。
二、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在公證一次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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