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權轉讓的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效力應如何認定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土地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高院(2015)民再字第2號股權受讓方為控制和支配公司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占有的土地,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涉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并控制目標公司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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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土地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高院(2015)民再字第2號股權受讓方為控制和支配公司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占有的土地,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涉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并控制目標公司的房地產,與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方的控制下與股權受讓方簽訂、履行《房地產轉讓協議》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并無不同,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以此為由認定股權轉讓行為因缺乏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此外,股權轉讓行為和房地產交易行為應分別課以不同的稅收,對當事人需如何繳納稅款亦應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發生的行為作出相應認定,人民法院不能僅以二者課稅標準存在不同而認定各方存在偷逃稅收的合意并進而認定合同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對該協議進行審查。在無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對上述條款中的合同義務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關條款合法有效。
在當前公司并購大量存在的背景下,過分強調受讓股權公司的資產狀況并加以嚴格限制并不符合市場原則,也會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加大了交易的不可預期性。
一方面,兩者各自為獨立的法律關系,現行法律并無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禁止以轉讓公司股權形式實現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項目轉讓的目的;
另一方面,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及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不會對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構成影響,故不宜因此而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土地因其不可再生性,價格不斷攀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到國有部門屬下的土地交易中心辦理交易,再在其土地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中間涉及土地轉讓的稅費,轉讓金大約每平方米土地30多元;契稅,成交價的3%,以及其余零星費用。土地成交價往往金額巨大,隨之交易稅費一般亦為數不低。為省稅費,有的土地交易雙方不愿進入土地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而是采取轉讓原土地權利人(公司)股權的方式,到工商局辦理股東及法人代表變更登記,通過取得公司100%股權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比如,甲將他于3年前以2000萬元價格取得的一塊土地轉讓給乙,兩人經協商談妥,甲以1.9億元的市場公允價格將這47500平方米商住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如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方式交易,則轉讓金(費)為150多萬元,契稅為570萬元。該地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為某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在工商局登記的股東為甲與另一人,甲持股權90%,另一人占股權10%,該貿易公司專為取得土地注冊成立,沒有開展其他業務,經注冊會計師審計證實如此。于是,甲與另一股東簽名,將貿易公司100%股權轉讓給乙與乙***的另一人,并到工商局辦理了貿易公司股東變更、章程變更、法人代表變更等手續,乙成為貿易公司股東,從而實際獲得土地。以上這種情況,在法律上,不能視為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貿易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有民事活動主體資格,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在它內部,無論股東、住所、法人代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名稱、章程等登記事項發生什么變化,都不影響它在法律上享有的獨立人格地位。因此,如土地權利人內部發生變化,只需要到工商局部門辦變更登記即可;如名稱、住所、法人代表變化,按《土地登記規則》,應到國土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但這不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無需繳交轉讓金、契稅等稅費。那么,采用以上做法轉讓土地豈非很“著數”?事實并非如此。受讓土地后,乙雖然實際擁有了可供開發的土地,但是當乙進行房地產開發時,卻只能將2000萬元作為土地成本計入產品,與實際取得土地的成本1.9億相比,不能計入成本的差額達1.7億元。若又按土地增值稅***低30%計算,乙將至少繳納土地增值稅:1.7億元×30%=5100萬元,還將增加企業所得應納稅收入(1.7億元-5100萬元)=1.190億元,如按33%所得稅率計,為3927萬元。加起來,須至少納稅高達9027萬元!那么,可否以貿易公司名義申請土地評估,增加土地價值為1.9億元,然后請求稅務機關確認此為開發產品的土地成本?這是做不到的。因為,貿易公司發生股權轉讓時,公司名下土地價值在帳面凈值上為2000萬元,而乙收購甲對貿易公司所持100%股權時,不論將股權交易價寫成多少,土地資產隱含的評估增值1.7億元在稅收上沒有確認實現,因此不能按1.9億元作為計稅成本。那又能否在乙完成了對貿易公司全部股權的收購后,由貿易公司將整體資產轉讓給乙控股的另一間開發公司,以換取對開發公司的股權?當貿易公司的***資產為這塊土地,評估價值為1.9億元,開發公司與貿易公司簽訂協議,將作價1.9億元的土地資產整體轉讓給開發公司,貿易公司只要不收取非股權支付價,就可以不必計算資產視同銷售所得1.7億元的所得稅,開發公司也可以按1.9億元作為計稅成本。這樣做是合法的,也不是不可以操作。但是,開發公司接受貿易公司整體資產轉讓后,土地權利要從貿易公司過戶到開發公司名下,仍要支付契稅(1.9億元×30%)=570億元和轉讓金150多萬元。貿易公司在收回投資時,將作為股權轉讓所得體現評估增值額,仍應繳納所得稅,如按33%稅率計,亦是為數不低!只不過是延遲一點交納而已,意義不大。因此,以買賣公司股權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并不能節省稅費。建議還是依照正當程序和途徑,到土地交易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并按照實際成交價申報稅、費,以免因小失大。尤其對買方來說,更是如此。
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股東會與×年月日在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作出如下決議:一、同意公司地址變更為:_____二、同意通過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按具體提交文件寫明)全體股東簽字×年月日
一是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二是轉讓雙方出具股東會決議;三是轉讓股份的資金要過賬或現金手續具備;四是修改公司章程;五是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另作說明:更換新股東、變更公司名稱、變更公司地址、變更法人等內容均應在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中約定清楚,同時要具備新股東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有公司印章,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證復印件,這些資料準備好后可到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辦理時,工商部門經辦人會告知有關手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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