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變更工作地點員工應該如何應對法律分析: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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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法律分析: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員工有權拒絕。
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其實質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一種協商變更,用人單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中,對在何種條件下企業(yè)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的情形進行合理規(guī)定,但是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于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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