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屬于合同法定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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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工作地點屬于合同法定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經協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分析:一般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與單位的合同中約定了單位可以調整崗位,則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果沒有約定,單位應與本人協商,如果在待遇上有變化而合同固定了待遇的,可視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可以要求繼續按原來的約定,也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的辭職應獲得補償或者員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在律師實務中,我們經常會聽到、看到勞動合同中有如下條款:“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及工作需要,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派員工到全國任何地區工作,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工作調動”;“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地點,不服從則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工作,不服從者每天扣10%工資并處以警告”。我認為,用人單位并不享有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權利,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如下法律依據: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第17條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關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規定,***、實際的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可單方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條款其實是免除了自己與勞動者之間的協商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這類條款因為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所以應屬無效條款。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采用的書面形式,包括勞動者的工資單、崗位變化通知等等,因為隨著勞動合同的持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身就必然會不斷變化,如隨著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增加,其休假、獎金標準發生的自然變化等,都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對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只要能夠通過文字記載或其他形式證明的,可以視為書面形式變更。二、勞動者在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該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應當對調整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承擔舉證責任。三、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同樣應當對調整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承擔舉證責任。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于調整工作內容以實際履行等方式默示調整了原合同約定的,視為雙方對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五、勞動合同中有調整工作內容的約定,但約定的條件和指向并不明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調整的合理性,如不能證明調整合理性的,勞動者有權要求撤銷用人單位的調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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