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進行股權變更登記的時候,是需要了解到相關的要求再去進行行使的,變更進行的話,也是需要對登記程序進行了接的,那么股權變更登記程序?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
400-006-0010 立即咨詢
發布時間:2022-02-13 熱度:
在去進行股權變更登記的時候,是需要了解到相關的要求再去進行行使的,變更進行的話,也是需要對登記程序進行了接的,那么股權變更登記程序?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的規定,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依照如下程序辦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在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公司簽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一)公司自然人股東:須提交完稅憑證
個人股權交易長期以來是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稅收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為進一步加強征管,2014年年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出臺,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67號公告,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證明),通過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打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納稅人提供完稅依據。早在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已經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雖然,285號文已被67號公告廢止,但各地工商部門仍延續這一做法,要求轉讓人提交個稅完稅證明。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5號)中規定,股權變更企業應持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且,在實踐中,個人股權轉讓后,確需持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這就使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稅收漏洞,保證了國家稅收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限售股轉讓所得正式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范圍。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出臺,根據規定,個人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轉讓及股權投資等行為納入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范圍,使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加清晰、規范。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41號文的規定,個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有分期繳納需求的,需做好相關的備案工作。關于限售股轉讓,個人在持有限售股時需注意保留原值憑證,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二)公司法人股東:工商變更不需提交完稅證明材料
法人股東股權轉讓符合并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享受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但是對于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的企業而言,相關制度規定并不明確,實踐中存在著企業被稅務機關核定征收高額稅款或者企業利用稅法漏洞不繳、少繳所得稅的情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征收采取“按年計征、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式進行。股權轉讓所得記入企業年終收入總額自然也遵循這一征稅方式,而不是像個人所得稅一樣實行按次計征。由此,許多企業對于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并不十分重視,甚至利用稅法漏洞偷逃稅款。然而,近年來,企業兼并重組、企業股權轉讓與投資越來越受到稅務機關的重視,相關的稅收政策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稅務立法與執法的規范,使得傳統的避稅方式不能適用,或者可能為企業年終匯算清繳帶來納稅調整的風險。
基于我國企業情況復雜、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主要采取兩種征收方式即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又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定額征收兩種。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規范、不統一,又導致企業所得稅稅負畸輕畸重,且不公平。由于核定征收適用于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難以準確確定應納稅額的企業,加之企業股權轉讓涉稅金額普遍較大,因而可能出現核定征收稅款較高的情形,反而增加了企業的稅負成本。
與自然人股權轉讓不同,企業股權轉讓的完稅憑證沒有被列為工商變更登記必須提交的材料。
由于上述變更登記中缺少完稅憑證的規定,企業可能在完成股權轉讓并變更工商登記之后,忽視所得稅方面的申報和繳納工作。稅務與工商行政制度的不銜接,為企業提供了漏稅空間,然而這并不是降低企業成本的長久之計,而且增加了企業被稅務核查的風險。
其實對于企業股權轉讓而言,并非有所得即納稅的。由于股權轉讓所得記入企業年度收入總額,因而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用來彌補虧損。當然,這需要企業做好收入、支出方面的財務統計,并且妥善保管好相關的證明文件、資料。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4〕318號)出臺,對股權轉讓信息獲取、股權轉讓所得稅管理方式和手段做出了細致規定。通知強調,為實現對股權轉讓所得稅的全方位、多環節控管,要強化企業股權轉讓年度納稅申報制度,建立各級各地稅務機關之間信息傳遞和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加強稅務、工商部門的合作,同時建立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和專家團隊集中式管理等。反映在具體實踐上,2014年底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4 年版)》更加關注資本交易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基礎信息表增加了上市公司勾選項,以及企業主要股東前5位及對外投資企業排名前5位的信息情況;收入明細表、成本支出明細表、視同銷售明細表都增加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成本項目。這些稅收政策的公布與實施,應當引起企業對股權轉讓所得稅的重視。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基于股權轉讓的性質、企業收入、企業發展等方面的考慮,結合國家稅務、工商等政策規定,合法、合理避稅,節省稅負成本。
(三)合伙人權益份額轉讓:相關稅收規定不夠清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然而,159號文沒有對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所得稅征管作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和股份。由此可見,合伙企業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權益份額也不適用67號公告。未來是否會出臺類似“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此類所得的處理規則尚且不論,但是政策的不完善、不統一導致的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企業稅負不一的問題不斷出現已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5號)規定,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納稅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所得計入年度收入總額,實行年終匯算清繳,不適用按次計征,這可能增加自然人合伙人偷漏稅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按照稅法規定個人年所得12萬以上需自行納稅申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材料。
與企業股權轉讓類似,對于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權益份額的處理,稅務、工商等部門沒有實現制度上的銜接,導致存在偷漏稅的空間,加上自然人合伙人的靈活性,十分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導致國家稅源流失。對于合伙人而言,地方做法的不統一,產生地區間的稅負不公。
本文我們分公司自然人股東股轉轉讓、公司法人股東區全轉讓、合伙人權益份額轉讓三種情況探討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否需要納稅證明的問題。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須提交完稅憑證,公司法人股東股權轉讓變更不需提交完稅證明材料,合伙人權益份額轉讓相關稅收尚不明確需進一步咨詢管理部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權后,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是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典》。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并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并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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