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變更工作地點怎么辦法律分析:在勞動合同里面,雙方對工作地點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如果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么公司理應向勞動者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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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法律分析:在勞動合同里面,雙方對工作地點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如果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么公司理應向勞動者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變更工作地點可以通過協商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也可以賠償二倍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經協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變更工作地點崗位調動必須服從嗎
變更工作地點,崗位調動不是必須服從的。用人單位必須首先與雇員達成協議。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崗位調動,且調動合理,沒有侮辱或處罰,工資不減,且崗位與勞動合同有關聯,則調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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