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法人名章丟失,補辦需要什么手續?法人章丟失,是否需要到行政許部門登記取決于實際情況,如果營業執照不在了的,需要先到工商部門登記補辦營業執照。具體補辦法人章的手續如下:1、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到政務服務中心公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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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09 熱度:
法人章丟失,是否需要到行政許部門登記取決于實際情況,如果營業執照不在了的,需要先到工商部門登記補辦營業執照。具體補辦法人章的手續如下:
1、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到政務服務中心公安窗口直接辦理印章核準備案;法人章就是法人名字的私章,沒有要求必須登報聲明遺失;
2、如果營業執照不在了,需要先到工商部門補辦營業執照,再到公安窗口辦理印章核準備案;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4、公安機關核準后,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印章;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參照《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參照《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參照《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參照《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
瀘州市新聞網-公司法人章丟失后辦理流程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私章證明丟失:1、到工商局辦理遺失印章手續,憑工商開具的證明到公安局;2、到公安局辦理換章手續,包括遺失手續、換章重刻手續;3、登報將原印章作廢;4、取得新章到公安、工商備案,并結銷手續;5、銀行、稅務、企業內部、有關業務單位印章啟用備案。
法律依據:《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辦法》第十條因單位或者機構名稱變更或者公章損壞,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刻制;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廢,并由單位或者機構予以封存或者銷毀。公章被搶、被盜或者因其他原因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如實報告,并在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原公章作廢;需要重新刻制的,憑作廢聲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公章應當與原公章有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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