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企業法人需要股東會多少股權比例的股東同意?是50%還是2/3?2/3的股東同意不用變更。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與股權沒有必然的聯系1、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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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16 熱度:
2/3的股東同意不用變更。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與股權沒有必然的聯系
1、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如果是變更的是上述事項之一,那么依照法律需要2/3以上股權。
3、如果不是上述事項,那么需要1/2股權。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
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高權力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以下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項,股東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其他的職責。《公司章程》是股東自行決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的依據。
二、董事會(執行董事)。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無需經股東大會批準。但是,中國的法律和國家相關政策從其他方面限制了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根據我國產業政策,作為國有股份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行業、城市公用事業、重要原材料、對外貿易經濟合作有限公司等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不能使國有股損失的必須控制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情況確有必要的,非國有控股必須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拓展資料:
變更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變更手續: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二)企業申請注冊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可填寫申請表);(三)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查原件);由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關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四)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五)轉讓給原股東以外的人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六)修改公司章程或新章程(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七)股權轉讓協議(1份,涉及國有產權的,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股權轉讓不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當對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公證或者見證(本款屬于深圳地方規定)。(八)股東資格證明復印件(查原件);(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變更必須報經審批的,批準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文件。
有限公司章程有一條:“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關鍵是***后一句。看看你公司原章程是怎么寫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還是寫“全體股東通過的”。
擴展資料: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于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股東公司章程無需任何人簽字。
《公司法》25條規定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77條規定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但沒有像《公司法》2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那樣要求簽字蓋章的規定,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無需股東或董事簽字的。這樣規定也是有他的道理的,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多達200人,讓200人都簽字蓋章時間成本太高。
請樓主注意:制訂公司章程與在公司章程上簽字是兩回事。有限公司章程有一條:“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關鍵是***后一句。看看你公司原章程是怎么寫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還是寫“全體股東通過的”。
按照這條確定簽字就行了。
內部的股份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如果是個人之間的持股比例變更,轉讓方(出股份方)和受讓方(出現金方)將每股轉讓的金額商定好后,簽一個股份轉讓協議,雙方履行自己的出股出資的承諾,然后到公司財務做股份變更登記就行了;如果是總股本的變更(增、減),按照公司章程變更,還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辦理公司股東出資比例變更所需材料:
1、《***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2、《企業變更申請書》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公司公章、所有股東的私章
5、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訂稿)(變更過的還需提供章程修正案)
7、公司股東會決議
8、股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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