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修改哪些涉及需要登記事項公司章程修改,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根據原有章程的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董事會的一致同意,然后提交原公司工商登記機關,即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至于,變更登記事項,要視章程修訂內容來確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第九..
400-006-0010 立即咨詢
發布時間:2022-05-19 熱度:
公司章程修改,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根據原有章程的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董事會的一致同意,然后提交原公司工商登記機關,即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至于,變更登記事項,要視章程修訂內容來確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由此可見,公司章程不屬于登記事項,應該屬于備案事項。
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對于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各國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規定,主要是公司性質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備條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
依據我國公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編輯本段]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2、公司章程使股東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3、公司章程使股東相互之間受約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受約束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有的國家的法律對董事、股東的某些直接責任作了規定, 如日本《商法》第166條第 (3)款中專門規定了董事對包括股東在內的第三者的責任;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第三者亦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適應境外上市的需要,與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企行公司主營業務: 公司注冊、公司變更、代理記賬、涉稅處理、公司轉讓、公司注銷、公司戶車牌轉讓,投資/資產/基金類公司轉讓, 免費咨詢電話:400-006-0010
公司營業執照地址變更后章程需要同時變更嗎?章程去什么部門變更?請教達人,如果要同時變更法人和公司地址,那么公司章程是由以前的法人簽字還是由新...
股權變更之后如何改公司章程法律分析: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
股權轉讓合同的范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_______(甲方)受讓方:_______(乙方)本協議由甲方與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股權變更股東會決議簡單范本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關于同意×××、×××轉讓其股份的決議出席會議股東: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代表%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