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合作的干股都要注意那些?司員工入干股時,一般情況下要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如果干股股東通過公司股東變更,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則會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干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 有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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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20 熱度:
司員工入干股時,一般情況下要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如果干股股東通過公司股東變更,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則會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干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 有時也用于贈送職工或拉攏某些有勢力的人。贈送干股應經董事會同意,因它涉及股東權益,造成股東權益的減少。
如果所贈干股是超過公司實收資本所出,就會形成摻水股,使股價減少和每股收益減少。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轉作干股,等于是把對股東負債的留成收益轉成公司資產,使每股權益降低,也會影響股票的市場價值。
總之,贈送干股對股東有極大的不利影響,但若能從干股贈送中,對公司的發展或整體利益帶來好處,股東也愿意犧牲眼前的利益。這多少有不正當的投機因素在里面,因此,有的國家和地區禁止這樣做,但合伙企業可用勞務代替出資,接受干股。而屬于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允許以干股贈送,獲得股份的形式,只能以貨幣出資而得。以杜絕實質的或變相的摻水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注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于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由于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入干股一般不能認定為資本投資或者資金注入,在公司管理的過程中,可以對有貢獻的員工入干股,主要的目的在于獎勵,以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可以認定為一些資金股份,因此在入干股時,一般需要就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并簽訂協議,避免干股在以后的公司改制或者重組中消失,造成個人的經濟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額的股份。我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我國不存在所謂的“干股”。 但是,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干股”,這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依法辦理了轉移手續的,應當認為是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干股”。《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國公司中并無“干股”,也就談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你應當查看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現在***人分家的案子真是太多了,很多都鬧上了刑事廳。”聽到記者提起德云社分家的新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庭的董法官很有感觸。董法官身處的海淀區,正是中關村很多中小型創業企業集中的核心地帶。“看了太多的朋友反目、哥們成仇的例子,其實當初如果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大家完全可以好聚好散。” 防范:創業之初應杜絕三種情形 給“干股”很容易出問題;由別人代辦成立公司會造成無形資產的損失;既是股東又是管理者,很容易分不清責、權、利。 也許像王文京、希望集團四兄弟、黃光裕等企業家在創業之初,誰都沒有想過要分家,但是“道不同,不相與謀”,他們***后都還是因為有各自的理想和對公司的不同理解而分手。因此,在創業之初,各個創業人都應該目標明確,把各自的目標和發展方向統一。 “當然,人各有志,有的人追求眼前利益,有的人追求長遠發展,這也并不影響大家開始一起打天下。關鍵是要有一個健康良好的制度,方能保證如果哪一天有***人離開,公司一方面能保持正常的運轉,另一方面還能吸引新人來加盟。”中瑞律師事務所的李靜傳律師說。 但是,我們經常看到的現實卻是,很多開始規模較小的企業,由于成本約束,往往不能投入很大的財力和物力去進行制度建設。事實上,在創業一開始就要求企業把所有制度完善起來也不太現實。 盡管如此,為防患于未然,律師還是提醒創業者一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辦事。事實上,我國新的《公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還是非常詳細和清楚的,如果對于制度建設投入有限,北京世嘉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范伯松律師則提出了三種情形是一定要杜絕的: ***種行為是公司由一個“老大”A挑起來,而給其他人以“干股”。比如一個注冊資產100萬元的公司由三個人成立,實際上這100萬元都是由A一個人出的,A送給B和C各10%的“干股”。這種公司到***后分家的時候,所謂“干股”就會說不明白,很容易出問題。一方面是“干股”得不得到承認是個問題,另一方面,B和C的各10%的股份性質是贈與還是替持股都說不清楚。 第二種行為是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是由別人代辦的。在公司運轉了三四年之后,所有股東根本都不知道章程是什么了,尤其是高新技術入股,***好把無形資產各自占的比例在之前就約定好。“我曾遇到過一個案子,在創業的時候有品牌,但是品牌的注冊人到底是誰?創業團隊都不知道。結果那個注冊人走了,就帶走了公司,這其實就是無形資產的損失。”李靜傳律師也強調,***好能在創業之初就把所有事情都講到***壞,并約定清楚。 第三種情形現在很普遍,就是很多創業型中小公司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很多***人有雙重身份,既是股東,同時又是管理者和打工者。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矛盾往往就在于管理該董事會決議的和股東會決議的穿插與混淆,往往到***后就說不清楚了。“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相關企業多學學《公司法》,弄清楚哪些是董事會的權利,哪些是股東會的權利;另外,在公司章程上,董事會跟股東會的責、權、利也要分清楚。” 對于以上三種隱患,***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杜絕。“千萬不要為了'面子’就不做約定,或者就不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確定一個清晰的利潤分配方案
記得采納啊
司員工入干股時,一般情況下要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如果干股股東通過公司股東變更,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則會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干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 有時也用于贈送職工或拉攏某些有勢力的人。贈送干股應經董事會同意,因它涉及股東權益,造成股東權益的減少。
如果所贈干股是超過公司實收資本所出,就會形成摻水股,使股價減少和每股收益減少。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轉作干股,等于是把對股東負債的留成收益轉成公司資產,使每股權益降低,也會影響股票的市場價值。
總之,贈送干股對股東有極大的不利影響,但若能從干股贈送中,對公司的發展或整體利益帶來好處,股東也愿意犧牲眼前的利益。這多少有不正當的投機因素在里面,因此,有的國家和地區禁止這樣做,但合伙企業可用勞務代替出資,接受干股。而屬于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允許以干股贈送,獲得股份的形式,只能以貨幣出資而得。以杜絕實質的或變相的摻水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注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于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由于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入干股一般不能認定為資本投資或者資金注入,在公司管理的過程中,可以對有貢獻的員工入干股,主要的目的在于獎勵,以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可以認定為一些資金股份,因此在入干股時,一般需要就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并簽訂協議,避免干股在以后的公司改制或者重組中消失,造成個人的經濟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額的股份。我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我國不存在所謂的“干股”。 但是,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干股”,這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依法辦理了轉移手續的,應當認為是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干股”。《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國公司中并無“干股”,也就談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你應當查看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現在***人分家的案子真是太多了,很多都鬧上了刑事廳。”聽到記者提起德云社分家的新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庭的董法官很有感觸。董法官身處的海淀區,正是中關村很多中小型創業企業集中的核心地帶。“看了太多的朋友反目、哥們成仇的例子,其實當初如果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大家完全可以好聚好散。” 防范:創業之初應杜絕三種情形 給“干股”很容易出問題;由別人代辦成立公司會造成無形資產的損失;既是股東又是管理者,很容易分不清責、權、利。 也許像王文京、希望集團四兄弟、黃光裕等企業家在創業之初,誰都沒有想過要分家,但是“道不同,不相與謀”,他們***后都還是因為有各自的理想和對公司的不同理解而分手。因此,在創業之初,各個創業人都應該目標明確,把各自的目標和發展方向統一。 “當然,人各有志,有的人追求眼前利益,有的人追求長遠發展,這也并不影響大家開始一起打天下。關鍵是要有一個健康良好的制度,方能保證如果哪一天有***人離開,公司一方面能保持正常的運轉,另一方面還能吸引新人來加盟。”中瑞律師事務所的李靜傳律師說。 但是,我們經常看到的現實卻是,很多開始規模較小的企業,由于成本約束,往往不能投入很大的財力和物力去進行制度建設。事實上,在創業一開始就要求企業把所有制度完善起來也不太現實。 盡管如此,為防患于未然,律師還是提醒創業者一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辦事。事實上,我國新的《公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還是非常詳細和清楚的,如果對于制度建設投入有限,北京世嘉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范伯松律師則提出了三種情形是一定要杜絕的: ***種行為是公司由一個“老大”A挑起來,而給其他人以“干股”。比如一個注冊資產100萬元的公司由三個人成立,實際上這100萬元都是由A一個人出的,A送給B和C各10%的“干股”。這種公司到***后分家的時候,所謂“干股”就會說不明白,很容易出問題。一方面是“干股”得不得到承認是個問題,另一方面,B和C的各10%的股份性質是贈與還是替持股都說不清楚。 第二種行為是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是由別人代辦的。在公司運轉了三四年之后,所有股東根本都不知道章程是什么了,尤其是高新技術入股,***好把無形資產各自占的比例在之前就約定好。“我曾遇到過一個案子,在創業的時候有品牌,但是品牌的注冊人到底是誰?創業團隊都不知道。結果那個注冊人走了,就帶走了公司,這其實就是無形資產的損失。”李靜傳律師也強調,***好能在創業之初就把所有事情都講到***壞,并約定清楚。 第三種情形現在很普遍,就是很多創業型中小公司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很多***人有雙重身份,既是股東,同時又是管理者和打工者。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矛盾往往就在于管理該董事會決議的和股東會決議的穿插與混淆,往往到***后就說不清楚了。“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相關企業多學學《公司法》,弄清楚哪些是董事會的權利,哪些是股東會的權利;另外,在公司章程上,董事會跟股東會的責、權、利也要分清楚。” 對于以上三種隱患,***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杜絕。“千萬不要為了'面子’就不做約定,或者就不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確定一個清晰的利潤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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