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張三的委托,指派李振興律師作為張三訴山山有三工程公司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閱相關證據,出庭參加庭審。現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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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4-11 熱度:
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張三的委托,指派李振興律師作為張三訴山山有三工程公司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閱相關證據,出庭參加庭審。現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所涉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對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
原告系一有公司駐案涉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其全權代表一有公司履行勞務承包合同,***負責合同執行中的有關技術、材料領取、施工作業進度、現場管理、質量檢驗、安全生產、合同結算及受領合同價款等方面的工作,《勞務承包合同》第七條對此有明確定約定。
結合原告提交的如下證據材料:建華路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證明》、司法確認申請書、司法確認審查筆錄(018年4月11日)、債權轉讓協議書、《通知》、郵政郵寄單一份,足以證明原告借用一有公司資質承包案涉工程,其是實際施工人;一有公司將享有被告有三公司的債權合法轉讓給了原告,并郵寄通知到了被告,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對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張三的主體適格。
二、本案所涉工程已于014年7月03日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雙方對此均無異議,且已有生效裁判文書對此予以認定。
被告的答辯意見,及原告所提交的山水市人民法院***審普通程序庭審筆錄(017年0月03日)、山水市人民法院作出(017)水01民初1010號民事判決書、山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017)山民終10號民事判決書及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018)豫民申01號民事裁定書,均可以證實案涉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間。
三、原告的主張并未過訴訟時效。
本案所涉工程已于014年7月03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卻未及時、全部支付合同內、外的工程款項,一有公司不得不通過訴訟維護自己權益。而原告的主張在訴訟時效內,有以下證據可證實:
1、山水市人民法院作出(017)水01民初101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載明:山山有三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確認書》兩份,時間分別是014年7月0日和016年4月30日。說明有三公司向一有公司于016年4月30日支付了工程款,而原告起訴時間為019年4月份,當然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原告所提交的山水市人民法院017年0月03日***審普通程序庭審筆錄(第9頁),載明:“審:你們所施工的合同的所有項目內容是多少錢?原告:合同暫定價款07663元,我們變更的是3多萬元,我們起訴的是變更的3多萬元中的063638元,因為交不了訴訟費,所以先起訴這么多。”原告起訴于019年4月,自017年0月03日,當然亦在訴訟時效內。
四、原告所訴均為被告總承包項目的內容,且全部為承包合同以外的增加或變更項目內容。
案涉工程(早和路南水北調總千渠橋梁工程)是江河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標承包的項目。一有公司于010年0月份開始入場施工,后該項目因故由被告全部接管。該項目為國家重點項目,時間緊且工程量大,故雙方沒有時間協商退場前完成的工程量全額,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在施工中重新約定合同外的工程量變更及工程量確認(勞務承包合同第13條)
013年7月4日,承包商一有公司就解決掛籃問題(4419978元)向被告項目部、監理方提交《報告》及《承包商申報表》,并于013年7月6就冬季施工增加合同外投資(306元)、鋼筋價差(0100160元)、增加其他費用(77元)、材料損耗(899306元)、內膜增加(036元)等問題亦提交《報告》及《承包商申報表》,作為項目的發包方及監理方均對相應報告、申報表所載問題產生的費用予以認可確認,分別于013年7月9日(被告項目部)、013年7月11日(監理方)加蓋了相應印章。
結合013年7月18日作為負責項目***施工的張三就合同外存在問題向有三公司項目部總工李勝匯報《一有建設有限公司北河分公司山山市早和路跨南水北調總干渠橋梁合同外存在問題匯總一覽表》4頁,李勝簽字認可;該一覽表詳細載明了合同外所存在的問題、并對問題的具體內容予以說明,及該問題所產生費用金額。
上述六項變更、增加共計款項836069元已得到被告項目部、工程監理公司等的簽批意見,其內容是客觀真實的。相應申報已經發生效力,依合同和法律規定均應由被告承擔支付責任。
五、合同中允許雙方對工程的項目進行變更。
依照《勞務承包合同》第十三條之規定,所有涉及設計變更、工程量確認、現場簽證、技術核定等單據,必須由現場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甲方項目部經理簽字;甲方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如甲方在14天內不予確認,視為甲方同意該項變更的合同價款;以上各有效單據可以作為追加合同價款的,待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后,以本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進行結算支付。
該項條款明確了雙方對變更追加項目的確定時間和認可方式,因此原告所訴増加變更項目屬合同中約定的追加項目價款。
六、結算而非決算,工程竣工后未進行實際決算,本案中的訴訟標的也沒有進行決算。
被告所提交的010年1月03日由作為一有公司項目負責人(即原告)簽字的施工費用結算單,該結算單只是被告單方打印出來的部分項目內容,而一有公司向其提交的申報變更或增加的項目(原告所訴的內容)因被告推透和扯皮沒有在費用單中列出。
一有公司對工程施工結東后因討要工程款多次向被告提出申請,均未得到及時給付。到010年10月14日、10月10日一有公司分別以書面形式向被告提出兩份《關于要求山山有三工程公司早和路跨南水北調總干渠橋梁工程項目經理部盡快解決決算存在問題的報告》,一有公司于010年10月16日以書面形式向山山有三工程公司南水北調總干渠五座橋梁項目經理部提出《關于早和路橋后期存在問題的報告》中,也承認一有公司提出的問題未得到解決,并請求上級部門(即五橋項目部)對一有公司提出的變更增加項目給予解決。
被告向上級部門所做的該項請示報告完全能夠證明一有公司提出的訴求是合理的。
七、被告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014年7月03日一有公司已將建設工程移交給被告,因此,被告應從014年7月03日起就欠付的工程款836069元向原告支付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直至該工程款付清為止。
綜上,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原告所訴具有客觀事實與法律依據,且其主張未過訴訟時效,故請依法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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