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于2005年7月***頒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工作行為進行指導規范,2021年5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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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4-11 熱度:
證監會于2005年7月***頒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工作行為進行指導規范,2021年5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征求意見稿)”)。
在《指引》(征求意見稿)的第十三條中,界定了投資者說明會的范圍:投資者說明會應當包括業績說明會、現金分紅說明會、重大事項說明會等情形。
注:《指引》(征求意見稿)不具有法律效力,僅作為要點提供參考。后續與正式修訂稿版有出入的,以規則正式修訂稿為準。
一、業績說明會
業績說明會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交流的重要載體,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一重要途徑,滬深兩市對上市公司召開業績說明會有著詳盡的規定:
深市
深交所建議深市公司(包括滬深300指數公司、“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5個交易日內。其他報告期對應的業績說明會均由各上市公司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自愿召開。
召開要求
會前:
上市公司應至少提前2個交易日發布召開業績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公告應當說明:召開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問題征集方式等。
會中:
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原則上應親自出席,對公司所處行業狀況、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風險因素等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說明。建議公司通過直播、視頻、語音等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互動。
會后:
公司應***、準確、及時向投資者披露業績說明會召開情況,在會議結束后2個交易日內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將該表及會上使用的相關文檔(如有)刊載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
參考法規:
《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
《關于召開年度業績說明會的通知》
《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信息披露業務辦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信息披露業務辦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2號——定期報告披露相關事宜》
滬市
上交所建議滬深300指數公司、“A+H”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年度股東大會登記日前及時舉行業績說明會,鼓勵含科創板在內的其他公司參照執行。其他報告期對應的業績說明會均由各上市公司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自愿召開。
召開要求
會前:
上市公司應至少提前2個交易日發布召開業績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公告應當說明:召開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問題征集方式等。
會中:
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財務負責人必須出席,鼓勵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具體工作的負責人親自出席,對公司所處行業狀況、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風險因素等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說明。建議公司通過直播、視頻、語音等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互動。
會后:
上交所不強制上市公司單獨進行公告,但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每月匯總投資者來電來函、機構投資者調研、媒體采訪等問答記錄,并通過上證e互動平臺的“上市公司發布”欄目予以發布。
參考法規
《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
《關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推進上市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工作的通知》
《關于啟用“上證e互動”網絡平臺相關事項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二、現金分紅說明會
現金分紅是上市公司投資者獲得回報的重要方式,也是培育投資者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吸引力的重要途徑,上市公司就現金分紅情況等相關事宜召開說明會可使廣大投資者更***深入地了解公司現金分紅及公司經營現狀的真實情況。
根據《指引》(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一)所述,上市公司當年現金分紅水平未達相關規定需要說明原因的,應當及時召開現金分紅說明會。
上交所在《關于推進上市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工作的通知》***條第三款中對召開的具體情況有明確說明。
按照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出現:
1、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
2、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之比低于30%的;
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披露之后、年度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之前召開業績說明會或現金分紅說明會,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財務負責人必須出席,鼓勵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具體工作的負責人親自出席。
參考法規
《關于推進上市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工作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三、重大資產重組說明會
并購重組是資本市場優化存量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也是助力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加速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手段。
根據《指引》(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后終止重組的,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對此滬深交易所重大資產重組指引中均有詳細的規定,關于重大資產重組說明會的具體召開流程、召開方式等內容可查看推文《什么情況需要召開重大資產重組說明會?》(點擊藍字可查看原文)進行深入學習。
四、其他重大事項說明會
除了上述三類常見的投資者說明會外,《指引》(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還列舉了三種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情形,如下所示:
1、公司相關重大事件受到市場關注或質疑
公司相關重大時間受到市場關注或質疑的情形,***常見的莫過于變更公司名稱或證券代碼。對此滬深交易所做了具體闡述:
深市:因擬變更公司名稱受到重大媒體質疑的,深交所可視情況要求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上市公司需在說明會召開后次一交易日(創業板未做嚴格的時間要求,建議參照執行)披露投資者說明會的召開情況。
滬市:因變更公司證券簡稱受到媒體、市場或投資者質疑的,上交所可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說明變更證券簡稱的主要情況和具體理由,并于次日公告。
參考法規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
《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業務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2、公司證券交易出現相關規則規定的異常
波動,公司核查后發現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創業板及科創板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無法披露的,應當申請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發現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項的,公司應當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參考法規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3、其他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
應當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情形
滬深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種類中所列舉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上市公司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交易所可要求當事人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參考法規
《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
重要提示
上市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需要提前披露公告噢,公告內容需要包括:1、說明會類型,2、召開時間、地點,3、參加人員,4、投資者參加方式,5、聯系人及咨詢辦法。
投資者說明會預告公告模板可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推進上市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工作的通知》附件2,深交所可參考同板塊其他案例。
另外需要注意,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在投資者說明會上發布相關信息。
不得泄露未公開重要信息
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
不得以任何形式“蹭熱點”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投資者說明會知識點的全部內容。上市是一件復雜且繁瑣的事情,而在申請上市的過程中,企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而一家專業靠譜的機構能夠幫助企業更快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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